原標題:河南一男子與女孩相約開房:事后涉嫌強奸被捕,二審認定強奸中止
安徽網消息,2023年下半年,河南駐馬店男子魏某與16歲女孩小雨(化名)相約開房。事發十幾天后,魏某因涉嫌強奸被刑事拘留,后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一審判決中魏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案件二審結果公布,魏某因行為構成強奸罪但有犯罪中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然而,男子家屬在社交平臺持續發聲,將此案推向公眾視野,并引起廣泛關注。
交友軟件上相識,事后因涉嫌強奸被捕
根據魏某家屬提供的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刑事判決書,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查明,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過社交軟件與被害人小雨相識并添加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駐馬店市區參加足球比賽當晚,魏某約小雨見面并將小雨帶至駐馬店市某酒店,后強行與小雨發生性關系。
魏某因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此后一直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法院一審:犯強奸罪,判有期徒刑四年
在一審判決書中,對于魏某犯強奸罪的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辯護筆錄及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魏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魏某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訊問過程中有指供等違法取證情形,詢問筆錄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公訴機關指控魏某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
對于這一意見,一審判決中,驛城區法院認為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卻有打斷、訓斥魏某及部分記錄與魏某供述內容不一致等情形,但關于魏某供述其違背被害人意志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記錄內容客觀證實,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且魏某對其當庭翻供稱未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對魏某及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提出上訴后,二審改判強奸終止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魏某及其家屬無法接受,并提出上訴,而辯護的焦點仍然圍繞取證行為。
在魏某家屬提供的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駐馬店市中院審理查明,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過社交軟件與被害人小雨相識并添加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駐馬店市區參加足球比賽當晚。魏某約小雨見面并將小雨帶至駐馬店市某酒店,在酒店房間內欲強行和小雨發生性關系,其間小雨說疼并反抗,用手推阻魏某,魏某稍后起身離開。
此外,在二審判決書中,魏某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訊問魏某過程中有威脅、誘供等違法取證情形,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偵查機關詢問張某某過程中有誘供、篡改筆錄等行為,詢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亦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原判認定配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
駐馬店市中院認為,根據偵查機關對魏某訊問、對小雨詢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的內容,偵查機關對魏某、小雨取證時的誘供內容予以排除,偵查機關對魏某的呵斥行為不足以使魏某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對此部分不予排除。但魏某供述和小雨陳述中相互印證的部分,即魏某實施強奸行為時,小雨均有反抗行為,該部分內容不存在誘供情形,依法應作為定案的依據。
駐馬店市中院也在判決書中就其余幾個爭議問題作出評判,關于魏某提出其沒有脫內褲,未與小雨發生性關系的問題。駐馬店市中院認為,魏某的翻供行為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和小雨的陳述不符,且無正當理由,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該辯解意見不成立。 關于辯護人提出魏某與小雨相識于“他趣”app 約炮軟件,女方見面前已經有明確性意向的問題。駐馬店市中院認為,“他趣”app 系正規交友軟件,且根據魏某妻子提供的魏某與小雨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小雨未有明確與魏某發生性關系的意向。
最終,駐馬店市中院認為,魏某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嚴懲處,但其有犯罪中止行為,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并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內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審判決書內容。
魏某家屬告訴記者,他們準備繼續申訴。
魏某的辯護人何智娟律師接受大皖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強奸案多發生在密閉空間,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很難還原當時的客觀情況,“但(魏某家屬提供的)聊天記錄能夠比較如實反映二人之間的交往過程,尤其是在所謂的案發之后女孩還多次跟他(魏某)有正常的聯系!
原標題:河南駐馬店一男子與女孩相約開房 事后涉嫌強奸被捕 二審改判并認定強奸中止
編輯:周楊責編:廖異審核: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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